一、前置審查起訴的期限是多久?
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后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3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以上規定的審查起訴的期限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來說的,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個月至1個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個月至1個半月內完成,也可以超過這個期限,但是,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審查。
此外,如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中止審查,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通緝的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對在逃犯罪嫌疑人應當中止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中止審查應當由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提出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中止審查的時間不計入審查起訴的期限。
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依法作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刑事訴訟法》168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不起訴?
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從而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一種決定。由于免予起訴的取消,對于其適用的對象,則擴充到不起訴中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刑事訴訟法修改后的不起訴決定的適用范圍是: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凡是不起訴的案件.應制作不起訴決定書。
審查起訴的期限在法律上由明確的限定,案件不可能一直停留在審查起訴階段,司法部門的辦案效率是由法律制度進行約束的。另外,審查起訴本就是非常嚴肅的一項工作,如果不夠嚴謹,等案件到了開庭審理的階段,公訴方就有可能陷入被動的局面,也容易導致案件的偵查工作可能都要從頭再來。
偵查和審查起訴的期限分別是多久
什么情況下公安機關會同意撤回審查起訴
審查起訴階段取保候審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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