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偵查階段家屬會見筆錄的要點有哪些?
偵查階段家屬會見筆錄的要點:
1、表明身份;出示委托書;告知犯罪嫌疑人受何親友委托為其提供法律幫助;詢問其是否同意聘請本律師,若同意,應在委托書上簽名確認。
2、告知犯罪嫌疑人應如實陳述,如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況。包括:曾用名、出生日期、民族、黨派、文化程度、婚姻家庭、有無受過刑事處分、被刑事處分的罪名、期限等。
4、是否參與以及怎樣參與所涉嫌的案件。
5、如果承認有罪,陳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實和情節。主要事實包括: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手段、目的、動機、結果等。
6、陳述是否存在證明犯罪嫌疑人罪輕或者從輕、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情形。包括:年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預備犯、未遂犯、從犯、脅迫犯、自首、重大立功表現、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中止犯、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等。
7、如果認為無罪,陳述無罪的辯解,是否有證明無罪的證據,包括:被指控的犯罪行為不是其所為;其行為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構成犯罪;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屬于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行使職權以及意外事故;無刑事責任能力或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等。
8、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法律手續是否完備,程序是否合法。包括采取強制措施的時間、地點,是否收到相關法律文書等。
9、采取強制措施后其人身權利、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犯。如:偵查機關是否有刑訊逼供等非法獲取口供的行為;如果有,其供述是否屬實;是否有誘供情形;對訊問筆錄是否核對、補充;是否看到或收到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結論;是否申請過重新鑒定但卻被駁回或置之不理等。
10、關于此次調查了解的陳述是否同對偵查機關的供述一致。
11、解答咨詢,告知相關權利、義務。
12、有無需要代為申訴、控告的事宜。
13、其他需要了解的情況,如:身體狀況、生活需要等。
14、讓其核對本次會見筆錄,確認無誤后簽署意見并逐頁簽名確認。
15、會見時若偵查機關派員在場,應在筆錄中注明。
偵查階段直到服刑之前,家屬不能夠看到嫌疑人。若是犯罪嫌疑人需要衣服等,家屬可以委托監護中的工作人員代交,若是對于公安機關的偵查存在意見,可以委托律師處理相關事宜。犯罪主體在服役期間,家屬可以定期看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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