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偵查前主動退臟是否可以減輕處罰?
可以,在案發前主動退贓、投案自首的,應當從輕、減輕處罰。如果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法律規定:《刑法》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二、減輕處罰情節的內容
具備下列條件,應當減輕處罰:
1、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依刑法規定,具有“應當減輕處罰”功能的情節有:
⑴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犯;
⑵防衛過當;
⑶避險過當;
⑷中止犯;
⑸從犯;
⑹脅從犯;
⑺犯罪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現的。
2、法定酌定減輕處罰情節。依刑法規定,具有“可以減輕處罰”功能的情節有:
⑴在國外犯罪已在外國受過刑事處罰的;
⑵尚未完全喪失辯認或控制自已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⑶聾啞犯或者盲人犯;
⑷預備犯;
⑸未遂犯;
⑹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罪的教唆犯;
⑺犯罪后自首的;
⑻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現的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⑼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
⑽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
(11)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付介紹賄賂行為的。
3、案情酌定減輕處罰情節。刑法第63條沒有列出案情減輕處罰情節,只是表明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這一原則性規定,給司法實踐中的應用帶來一定困難,根據司法實踐及刑法規定,下列情況可以認為是“案件的特殊情況”:
⑴主觀惡性不大,社會影響較小,社會危害性不大,偶爾犯罪的;
⑵犯罪既遂后,案發前,采取積極補救措施,挽回損失,減小社會危害性的;
⑶由于被害人的明顯過錯或出于義憤,引起一時激憤而重傷、殺人犯罪的;
⑷犯罪后案發前或取保候審期間,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或有發明創造、重大技術革新的;或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已救人的,或在抗御自然災害、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或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⑸其它案件特殊情況,群眾一致公認合情合法的。
犯罪嫌疑人自己必須要清楚,自己如果不退贓,公安機關在偵破案件的過程當中也會依法收繳全部的贓款贓物的,就算犯罪嫌疑人想盡辦法把這筆贓物轉移到了其他人的名下,只要確認是屬于贓物的,公安機關都有權力直接收回。所以,倒不如在公安機關偵查之前自己主動上交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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