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辦案期限是多久
1、 起訴階段的期限是1個月。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3、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刑事案件偵查羈押階段
1、拘留(最長37日):
(1)公安提請檢察院批捕時間為3日,特殊情況可以延長1-4日。
(2)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提請檢察院批捕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3)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7天內作出批捕或不批捕的決定。
(1)對犯罪嫌疑人的逮捕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2)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①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②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③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④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4)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審查起訴是有一定的時間期限和法律流程的,并不是說進行批捕或者進行逮捕就直接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判刑,還需要按照國家欸當法律程序對犯罪嫌疑人案件,進行審查,確保案件的真實性,合法性,畢竟法院的判定代表在國家。
雙規和立案審查的區別有什么?
審查起訴階段取保候審申請書
對證明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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