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斗毆致人死亡辯護詞是怎樣的
辯護詞,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訴訟過程中根據事實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見,部分地或全部地對控訴的內容進行申述、辯解、反駁控訴,以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提出應當減輕、甚至免除刑事責任的文書。
現在,對公訴機關喀什分院指控被告人劉某具有侵害謝某人身權的基本事實,本辯護人沒有異議.同時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傷害他人并致人死亡的情節,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為了履行辯護職責,為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辯護人現就本案涉及的關鍵問題,提出以下辯護意見,供法庭合議時考慮:
首先,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劉某的侵害行為僅為一般傷害行為,關于謝某的死亡原因目前還處于或然狀態,無法排除各種合理懷疑.劉某不應當承擔致人死亡的法律責任.
喀什市公安局的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確定死亡原因為“頭部受鈍性外力作用造成蛛網膜下腔出血,右側小腦出血腦干損傷,導致嚴重顱腦損傷而死.”鑒定書里記載的醫院住院的診斷過程為:被害人初始檢查為未見明顯異常,時隔兩天后檢查腦部出現片狀低密度影,診斷為輕度腦損傷、繼發性心肌梗死等.所以不能排除其他導致謝某的死亡原因.。
2010年11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與謝某發生一般性打架斗毆,事發的過程很簡單,就是因為謝某打了被告人的女朋友張娟,被告人在當晚下班只是想教訓一下謝某,主觀上沒有想把受害人打傷,從監控錄像里顯示,被告人剛開始只拽了一下受害人謝某的頭發,在謝某反抗時,被告人只想制止受害人的反抗,順手又將受害人的頭發抓住往下按,導致受害人坐在地上,在坐下的瞬間背部靠在了售票處玻璃門上,然后頭往后仰輕微地撞在了玻璃門上.后面被告人朝受害人后背部打了幾下,就被人拉開了,整個過程就這么簡單,被告人的這種行為根本不會導致謝某死亡,就連傷害都談不上.
辯護詞的問題,有關人員需要進行一定的咨詢才能合理的處置,否則自己的權益保障就會喪失法律上的支持,但是更為關鍵的還是自己的利益維系需要在合適的方式中進行操作,否則自己的權益保障就會失去積極的意義,因此自己需要多加注意其中的細節。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辯護詞
教唆別人打架斗毆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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