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補充鑒定的內容有什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相關條文:
第七節 鑒 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第一百二十條 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且簽名。
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且由鑒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
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鑒定結論
鑒定結論又稱鑒定意見。指鑒定人受司法機關委托或聘請,運用專門知識和技能對案件 中需要解決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后作出的 書面結論性意見。是訴訟證據之一。
刑事訴 訟和民事訴訟中通常進行的鑒定有:法醫學 鑒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毒物鑒定、痕跡 鑒定、文件鑒定、筆跡鑒定、物品鑒定、司 法會計鑒定、技術鑒定等。鑒定結論只對案 件應査明的專門性問題作出結論和判斷,不負責就法律問題作出結論。
鑒定人應在鑒定結論上簽名。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應當告之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 定。鑒定結論必須經過査證屬實,才能作為 定案的根據。
綜上所述,在一些復雜的案件中,警方為了調查案情,有些專門性的問題會請相關的擁有專業知識的人來調查鑒定。鑒定人在鑒定完畢后,要擬寫一份鑒定結論,最后還要鑒定人本人簽名確認。鑒定具有一定的必要性,是一種證據的體現,也是給案件一種有用的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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