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聲明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訴訟活動。
上訴和抗訴有什么區別?
1、主體不同。有權上訴的主體,刑事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獨立、完整的上訴權;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有權提起上訴的主體仍然是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享有完整、獨立的上訴權;被害人沒有上訴權,但有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權利。但被害人只能就一審的判決請求抗訴,對裁定不能請求。有權二審抗訴的主體:有權二審抗訴的主體僅限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不能按照第二審程序對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
2、理由不同。上訴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就可以上訴。抗訴必須是人民檢察院認為原裁判確有錯誤。
3、提起方式不同。上訴的方式,既可以采用書狀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抗訴的方式,不能采用口頭形式,應當提交抗訴書。
4、上訴、抗訴的途徑不同。上訴的途徑:提出上訴既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途徑:提出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并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檢查院,不能直接向第二審法院提出。
5、刑事案件上訴不加刑,就是上訴不會加重處罰,但是檢察機關抗訴不受此原則限制;
6、上訴只能在一審判決后判決未生效的上訴期內提出;檢察機關抗訴分為二審抗訴和再審抗訴,二審抗訴只能在抗訴期內提出,再審抗訴在判決生效后任何時間都可提出。
在刑事訴訟中,對于一審法院的判決,在上訴期內,有些時候說是上訴,而有些時候則是抗訴。那這個上訴和抗訴究竟有哪些不同呢,還是說二者其實本身就是一個意思,只是大家的說法不一樣?關于刑事訴訟中的上訴與抗訴,本身就是不同的兩個東西,具體的區別上文中為大家總結了6點,各位可以具體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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