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或裁定不服的,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在判決或裁定生效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的近親屬及辯護人得到同意的,也可以提出上訴。那么法律對刑事案件的上訴期限的規定是怎樣的呢?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做出的判決或裁定不服的,要提起上訴的,需要在法定的期限以內,法律規定的不服判決的當事人提起上訴的期限是10天,對裁定不服的,上訴的期限是5天,這個期限的起算日為接到判決書或者是裁定書的第二天。這個是對當事人提起上訴的期限規定,也就是所,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就刑事案件做出的判決或者裁定表示不服,要提起上訴,那么必須在這個規定的期限內,找委托律師幫助辯護,還應當寫好上訴狀,并提交給上一級人民法院,即二審法院。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需要注意的是,在準備寫上訴狀之前,應當積極對一審判決或裁定進行一個分析,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和理由認為有錯誤的,應當找到合理的依據以及證據,不可盲目的,偏執的覺得一審判決不合理,就是要上訴,又沒有證據和相關依據能證明,這是不科學的,不會有律師接受這樣的辯護委托的。
對于當事人通過原審法院提起上訴的,原審法院也有一個期限的規定,那就是在這種情況下,原審法院需要在3日內,將上訴狀、案卷、證據等移送給上一級的人民法院,還要把上訴狀的副本送到對方當事人和同一級的人民檢察院那里;如果是通過二審法院提出上訴的,那么,二審法院也要在3天之內把上訴狀交給原審法院,有原審法院交給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刑事上訴的方式是什么
哪些人對刑事判決不服可以提出上訴
刑事上訴狀遞交二審法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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