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并由司法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從目前司法實踐中看,所有輕傷害自訴案件幾乎全部是公安機關作為治安案件受理之后,沒有任何結論,受害人又沒有證據能夠證明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僅持公安機關內部鑒定機構作出的構成輕傷的傷情鑒定結論,到法院要求立刑事自訴案件。
首先,法院受理輕傷害自訴案件,屬于《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一種,當事人就是因為沒有證據才到公安機關報案尋求法律救濟的,如果公安機關已經作為治安案件受理,就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的規定處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不是傷情達到輕傷標準的都構成犯罪,輕傷只是傷情的嚴重程度,是犯罪構成中客觀方面的一點,而構成犯罪必須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即主體---年齡身份等應符合刑法規定,主觀方面---被告人主觀上有過錯,客體---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利益,客觀方面---被告人有損害行為。
第三、受害人僅持傷情鑒定,明顯證據不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二)之規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可由公安機關受理,或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當事人立案證據不足時,往往要求法院到公安機關調查取證。
首先,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存在刑事案件是立案的條件,證據不足按照規定應予駁回,或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實踐中公安機關往往已經立案卻不作處理。其次,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之前是無權調查取證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后,對于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關證據而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可以依法調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非偵查機關,沒有偵查權,在立案之前,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第三、公安機關的證據材料包括內部的鑒定結論,應當依照法定的程序才能轉送到人民法院,法院不能違反程序私自調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第四、公安機關內部機構的鑒定結論,是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所作出的內部依據,同其它案卷材料一樣不能隨意交給當事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七條規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現實生活中,也有很多因為一時之氣造成的這類結果,在此由衷的奉勸遇事愛沖動的,不分青紅皂白就動手的,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約束好自己的行為,才能避免做出危害社會的和諧的事情。
刑事自訴案件反訴狀怎么寫
輕傷鑒定機構有哪些,輕傷可以去哪里鑒定
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的量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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