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聘請鑒定的程序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法院解釋”)第57條規定“對于證人能否辨別是非,能否正確表達,必要時可以進行審查或者鑒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檢察規則”)第199條至第203條對鑒定、鑒定的啟動、鑒定人的條件、鑒定注意事項以及鑒定人的責任等作了明確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以下簡稱“公安規定”)第233條至239條規定了鑒定、鑒定的范圍、鑒定機構人員、鑒定的批準程序及對鑒定過程的具體要求。這些都是對“刑訴法”中關于“鑒定”的規定的具體細化和補充,可操作性更強。
刑事司法鑒定的程序具體如下:
1、選定鑒定人。鑒定人的選定有兩種方式:一是指派,即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指派其內部的刑事技術鑒定部門具有鑒定資格的專業人員進行鑒定;二是聘請,即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聘請其他部門的專業人員進行鑒定。指派、聘請的鑒定人應當是具有某項專門知識,而且與本案和本案當事人沒有利害關系,能夠保證客觀、公正地進行鑒定的人。
2、偵查機關應當為鑒定人進行鑒定提供必要條件,及時向鑒定人送交有關檢材和對比樣本等原始材料,介紹與鑒定有關的情況,并且明確提出要求鑒定解決的問題,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強迫鑒定人作出某種鑒定意見。
3、鑒定人進行鑒定時,應當遵守自己的職業道德,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4、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鑒定意見應當對偵查人員提出的問題作出明確的回答,并說明其科學或者技術上的根據。實踐中,鑒定意見一般用鑒定書的形式制作。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5、偵查人員對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應當進行審查,如果有疑問,可以要求鑒定人作補充鑒定。必要時,也可以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重新鑒定。
綜上所述,司法鑒定是很公正很公平的,需要專業的司法鑒定人員來進行,支付的鑒定的費用的話,是由鑒定的鑒定的人支付的而費用,但是如果是公安機關無法做出鑒定額時候,所以就應該由公安機關進行支付,當然也可以聘請專業的鑒定服務,一定要確定結果的客觀真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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