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訴法有明確規定,如果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等機關發現強制措施不當的,應該及時進行撤銷,這一條在刑訴法94條是有規定的,由于這條規定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因此很多人就想要知道刑訴法94條究竟是如何規定的,我國刑訴法強制措施具體有哪些呢?下面給大家介紹。
一、刑訴法94條是如何規定的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二、刑訴法關于刑事強制措施有哪些
(一)拘傳。拘傳是指司法機關對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強制措施。
(二)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是指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不逃避或妨害偵查、起訴、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三)監視居住。監視居住是指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批準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住處,依法對其行動加以監視和控制的一種強制措施。
(四)拘留。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暫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五)逮捕。逮捕是指司法機關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發生社會危害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
由于刑事訴訟法的內容特別的多,因此上文只是選取了其中一些較為重要的方面給大家了解,當然犯罪嫌疑人如果涉嫌了犯罪,公安機關是必須要收集相應的證據來證明其有罪才行,那么關于證據的規定大家也可以去做一個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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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發現新罪以后應當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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