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將刑事案件移送給人民法院后,法院會按照程序展開審理,并作出判決。當事人對判決書不服的,可以發起上訴,要求啟動二審程序。經過審理,二審法院會做出維持原判、改判及撤銷原判等決定。那么,哪些情況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下面我們來看看小編給出的這篇文章。
一、哪些情況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如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對不服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或者抗訴,經過審查后,如認為原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裁定。上級法院在審判監督程序中,對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刑事訴訟二審結果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3、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三、刑事訴訟上訴期限是多久?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為了維護和保障刑事訴訟當事人合法的訴訟權益,法律規定了當事人的上訴期限,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和抗訴案件,必須是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上訴和抗訴的期限,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計算。對附帶民事判決或者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應當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訴、抗訴期限確定。如果原審附帶民事部分是另行審判的,上訴期限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執行。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接到刑事訴訟當事人提交的上訴狀后,按照程序啟動二審程序。經過充分調查,確定一審適用程序正確、法律應有恰當、量刑準確的話,會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如果這個當事人還是不服的,可以向檢察院提出抗訴。如果二審法院發現一審存在問題,可能會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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