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進行相關的刑事案件的審理和判決時也有較強的規定。規定這類案件要按照相應的審理機制和相應的判決結果進行處理。我國的司法機關和相應的人民法院也會予以執行的。那刑訴法161條內容都有哪些法律規定呢,下面小編就這類問題為你進行詳細的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是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于1979年7月1日通過,自197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六十一條 違反法庭秩序的處理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對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條文注釋
本條規定了對違反法庭秩序行為的處理。
法庭審判是刑事訴訟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嚴肅活動。所有的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法庭秩序,以保障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一般說來,訴訟參與人在法庭上應當嚴格遵守以下規定:經審判長同意才能發言;在法庭上不得大聲喧嘩、吵鬧;聽從審判長指揮,等等。這些紀律、規定,在法庭審判開始時,應當庭宣布。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關聯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4條
我國規定相應的當事人再法院的審理過程中造成對法院秩序不嚴肅的,我國的執法機關可以對相關的當事人進行相應的判罰,這類行為對我國的社會和法律都造成了較為嚴重的影響,我國法律部門予以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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