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紹興人馮女士被人告了,原告是我市一家房產中介的楊老板。
楊老板說,今年5月17日,馮女士到店里說要買房,希望他們提供房源信息。于是,楊老板根據馮女士的要求選了一處房產,并派了一名工作人員帶馮女士去現場看房。看房過程中,工作人員與馮女士對中介服務的權利義務作出了約定,馮女士最后在《看房確認書》上簽名確認。
“之前,她和房東還在我店里商談房屋交易,沒想到后來她竟背著中介,私自與房東達成房屋買賣,房屋都過戶了。”楊老板說,發現此事后,他曾找馮女士索要中介費,但馮女士總是推三阻四。
無奈之下,楊老板將其告上法院,要求馮女士支付中介費9000元,并按事先約定支付違約金9000元。
[法律解讀]
本案是一起居間合同糾紛。民法理論上,居間合同又稱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楊老板和馮女士簽訂的《看房確認書》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該《看房確認書》上載明了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楊女士既然已經在確認書上簽字,就應按照確認書上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楊老板雖然沒有實際達成該房屋的成交,但原因并不在于他,而是因為馮女士直接越過其交易。因此,馮女士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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