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時候程序公正可能跟實體正義之間會因為各種實際性的原因發(fā)生沖突,所以我國刑事司法工作人員以前一直都是比較注重實體的,對于相關的程序可能會有些不太合乎程序。可是刑事訴訟法的出臺就遏制了這一現(xiàn)象,其中對于案件的移送問題也是有明確規(guī)定的。那么,刑訴法院移送的相關規(guī)定是什么?
一、刑訴法院移送的相關規(guī)定是什么?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guī)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刑訴法移送起訴案件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人民法院已經(jīng)受理案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jīng)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
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
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刑事訴訟法案件移送管轄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1、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審判依法應當由下級人民法院一審的案件。但這種決定必須在下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宣判之前作出,并應當下達改變管轄決定書,并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例如,上級人民法院認為下級人民法院雖有管轄權,但不宜審理此案,自行審理更為適宜而決定提級管轄。
2、基層人民法院將自己受理的案件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這種移送管轄可以區(qū)分為應當移送和請求移送兩種情形。應當移送的情形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應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請求移送的情形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對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
(1)重大、復雜案件;
(2)新類型的疑難案件;
(3)在法律適用上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
關于請求移送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5條第3款規(guī)定,需要將案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應當在報請院長決定后,至遲于案件審理期限屆滿15日前書面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申請后10日內(nèi)作出決定。不同意移送的,應當下達不同意移送決定書,由請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同意移送的,應當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并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
3、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7條規(guī)定,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可以移送被告入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對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的,應當在審限內(nèi)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4、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6條規(guī)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長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管轄,也可以指定與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
5、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8條規(guī)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將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審判。
6、第二審人民法院發(fā)回重新審判的案件,
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后,又向原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訴的,下級人民法院應當將有關情況層報原第二審人民法院。原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jù)具體情況,可以決定將案件移送原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在指定管轄的程序上,最高人民法院《解釋》規(guī)定,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應當將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別送達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關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決定書后,不再行使管轄權。對于公訴案件,應當書面通知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并將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時書面通知當事人;對于自訴案件,應當將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指定管轄案件的審理期限,自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收到指定管轄決定書和有關案卷、證據(jù)材料之日起計算。
由此得知,刑訴法院移送也是有相應的條件限制的,案件的移送當然是應該建立在當?shù)氐娜嗣穹ㄔ阂呀?jīng)受理了,而且移送的人民法院對該案件也是具備一定的管轄權力的。實際上,刑事案件的移送都是屬于足層遞進的,當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不屬于本院管轄的話,不能夠再把案件私自送還的,得先報批到上一級的人民法院審批。
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55條規(guī)定
2020最新刑事訴訟法全文
最新2020年刑事訴訟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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