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是為了保障國家依法對犯罪進行判決所依靠的法律依據。能夠保障公民安全和公共秩序有序。必須嚴格遵守刑訴法相關的章程規定。章程規定條款眾多,今天小編具體介紹一下刑訴法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此條法律規定是有關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財產的有關規定。
一、相關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二、補充資料
刑訴法第六節中的其他條例
第六節 扣押物證、書證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第一百四十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第一百四十一條 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
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
第一百四十三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綜上所述,就是新刑訴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全部內容了。這一章節主要對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資產、財務的處理作了說明,特別指出已經凍結的財物不可重復處理。
一百四十二條主要涉及的內容是犯罪嫌疑人財產的查詢和凍結相關的規定,通過閱讀上述文字,相信您對此問題有了深刻了解,如果你還有其他法律疑問,可以咨詢本站律師,進行針對性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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