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的制定有利于保障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國家的長治久安。刑訴法也有助于提高司法機關的辦事效率。刑訴法對刑事犯罪都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其中對于羈押,尤其是刑事訴訟法延押是如何規定的呢?小編將在下面的文字為大家介紹。
一、偵查羈押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5、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1、 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2、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改變管轄的,改變后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4、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
二、刑事訴訟法對羈押期限的規定是什么?
1、偵查階段
在偵查階段,羈押分拘留和逮捕兩種形式,其中拘留又分為公安機關偵查案件和檢察機關自偵案件兩種情況。
拘留:
公安機關偵查案件:羈押期限為十四日。這十四日包括: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期限為七日。但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規定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羈押期限為十四日。
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
逮捕: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對于以下四類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對于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延期審查。
此外,對于羈押期限起算的時間,有三種特殊情況: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2、審查起訴階段
審查起訴階段的羈押期限為一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不能超過二次。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3、審判階段
一審階段,羈押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四類案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期限為一個月以內)移送人民法院后,重新計算期限。
二審階段,羈押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四類案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不應當拘留、不需要逮捕、不批準逮捕、在押而被判決宣告無罪、在監管場所服刑期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立即釋放。
通過閱讀,我們發現一旦延押,需要向相關機構進行申請,如果獲得批準才可以執行延押。如果你還有刑訴法相關法律知識的了解,可以咨詢本站律師,為您帶來全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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