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案是對于處理刑事案件的相關規定,那么刑事訴訟案中是有哪些人需要被送入法庭了,刑事訴訟案可對那些人采用了,刑事訴訟法對象有哪些?哪些對象是需要被拘捕送人公安機關的?下面有律霸小編為您來總結這些方面。
1.刑事訴訟案的扭送對象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正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通緝在案的;
(三)越獄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一、扭送性質:
1.扭送是法律賦予公民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的手段;
2.扭送并非強制措施的種類【有學者認為扭送是一種刑事獨立強制措施】。
二、扭送適用對象范圍:
理論上認為扭送的對象是現行犯/準現行犯/有合理理由懷疑犯有重罪或脫離強制措施的嫌疑人。
1.現行犯:指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不含預備犯】;
2.通緝犯:指通緝在案的;
3.越獄犯:指越獄逃跑的;
4.追捕犯:指正在被追捕的。
三、公檢法對于扭送的處理:
1.四項權力:
a.接受權;
a.訊問權;
c.移送管轄權;
d.采取緊急措施權。
2.對于扭送來的人:
a.都應當接受。
b.應當立即訊問。
c.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d.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①扭送應不得擁有國家機關緊急逮捕時的附帶搜查權。
②未賦予扭送時使用槍械器以暴制暴的權力。
2.刑事訴訟證明對象
也稱證明客體、待證事實或者要證事實,是證明主體運用一定的證明方法所要證明的一切法律要件事實。
(一)證明對象的范圍
1、實體法方面的事實包括:
(1)有關犯罪構成要件方面的事實,可以分為:①犯罪事實是否發生;②犯罪行為是否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實施;③犯罪行為的實施過程,包括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方法等;④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包括危害后果與犯罪行為之間有無因果關系;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有無刑事責任能力;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主觀罪過,包括故意和過失以及犯罪動機和目的等;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否追究刑事責任。訴訟理論界為指導司法實踐,將上述需要證明的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概括為“七何”要素,即何人;何事;何時;何地;何方(法);何因;何果。
(2)作為從重、加重或者從輕、減輕、免除刑事處罰理由的事實。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和犯罪后的表現。
(4)排除行為違法性的事實
(二)程序法方面的事實包括:
(1)關于回避的事實;
(2)影響采取某種強制措施的事實;
(3)關于耽誤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等事實;
(4)違反法定程序的事實。
免證事實(不需要證明的對象)
免證事實一般包括司法認知、推定和自認三種。具體來說,在我國,在法庭審理中,下列事實不必提出證據進行證明:
1、為一般人共同知曉的常識性事實;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認的并且未依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事實;
3、法律、法規的內容以及適用等屬于審判人員履行職務所應當知曉的事實;
4、在法庭審理中不存在異議的程序事實;
5、法律規定的推定事實。
從以上資料我們可以得出刑事訴訟法對象有哪些?在刑事訴訟法中分為被扭送的對象和證明對象,而扭送的對象是指可以被強制送至司法機關進行處理的,而需證明的對象是需要證明自己是否犯罪。在此小編提醒各位,希望大家知法守法,要犯罪,做一個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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