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刑事訴訟法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其中關于證據鑒定這一部分有一些變動,這一部分的變動為許多人的學習以及工作帶來了影響,為了方便大家了解,小編在此為大家整理總結一下刑訴法2018鑒定證據的相關知識。
一、2020刑事訴訟法中的證據證明標準
2018刑事訴訟中的證據證明標準是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其中,案件事實清楚,是從主觀狀態上說的,即認定事實的司法人員對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和情節已經查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則是實現司法人員對案件事實認識清楚的客觀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2.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3.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二、2020刑事訴訟法中證據鑒定的程序和要求
1.選定鑒定人。鑒定人的選定有兩種方式:一是指派,即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指派其內部的刑事技術鑒定部門具有鑒定資格的專業人員進行鑒定;二是聘請,即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聘請其他部門的專業人員進行鑒定。指派、聘請的鑒定人應當是具有某項專門知識,而且與本案和本案當事人沒有利害關系,能夠保證客觀、公正地進行鑒定的人。
2.偵查機關應當為鑒定人進行鑒定提供必要條件,及時向鑒定人送交有關檢材和對比樣本等原始材料,介紹與鑒定有關的情況,并且明確提出要求鑒定解決的問題,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強迫鑒定人作出某種鑒定意見。
3.鑒定人進行鑒定時,應當遵守自己的職業道德,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4.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鑒定意見應當對偵查人員提出的問題作出明確的回答,并說明其科學或者技術上的根據。實踐中,鑒定意見一般用鑒定書的形式制作。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5.偵查人員對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應當進行審查,如果有疑問,可以要求鑒定人作補充鑒定。必要時,也可以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重新鑒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6條的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法律法規也會隨著經濟發展進行修正,及時了解法律法規的變動能夠更好地幫助我們學習與工作。法律法規不是永遠不變的,我們需要不斷去學習去了解。
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什么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刑事訴訟證據規則有哪些?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遺囑公證需要繳納多少費用,收費標準是怎樣的
2020-12-13惡意砸別人車玻璃是犯法嗎
2020-11-13對違法行為有異議怎么處理
2020-12-01物業私攬小區廣告收入業主如何維權
2021-01-176根肋骨骨折與工傷鑒定等級是怎樣的
2020-11-24破壞軍婚罪案例介紹
2020-11-15如何寫法律意見書
2021-01-10交通事故律師費怎么算
2021-01-05夫妻一方個人所借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嗎,婚姻法最新解釋規定
2021-01-22有贍養義務是否也有監護義務
2021-01-10爺爺奶奶有探視權嗎
2020-11-28已有車禍賠償還能否申請工傷
2021-01-31夫妻協議離婚步驟是怎樣的
2020-11-30未成年的房產可以用于父母抵押嗎
2021-03-26技術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2021-01-12崗位變更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2020-12-06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要如何補償
2020-11-15單位不出具書面辭退證明,勞動者如何維權
2020-11-22法律是如何規定勞動爭議仲裁管轄的
2020-12-16勞動關系沒有終止仲裁時效有幾年
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