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存款業務在商業銀行的各項業務中占據非常重要的位置,而且存款涉及社會生活的很多方面,對我國金融業和市場經濟都有重要影響,所以我國的法律、法規對存款業務的作了非常詳盡和嚴格的規定,商業銀行在辦理存款業務時應該嚴格遵守這些原則:
1.存款業務特許經營原則。《商業銀行法》第11條第2款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并且在第79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經營許可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說明商業銀行開展存款業務必須經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目前,我國能從事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有: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機構等。
2.依法交存存款準備金原則。《商業銀行法》第31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存款準備金是商業銀行依據法律和中央銀行的規定,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繳存于中央銀行的存款,其目的是為了應付存款人的提款。這種存款一般不計利息。根據1998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改革存款準備金制度的通知》的規定,將法定準備金存款賬戶與備付金存款賬戶合并,將法定準備金率從13%,下調到8%,1999年11月又下調到6%.
3.存款利率法定與公告原則。《商業銀行法》第31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家利率管理的唯一機構,商業銀行的存款利率必須遵循人民銀行的規定,如若自行決定,調節利率,則會受到行政處罰。
4.財政性存款專營原則。1998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明確存款機構吸收的中央預算收入、地方金庫存款和代理發行國債款項等財政存款需全額劃繳人民銀行。存款機構辦理的財政性存款中的機關團體存款,應全額劃繳人民銀行的部分一律不計息,不需劃繳人民銀這一行列為金融機構一般存款的部分按單位存款利率計息。商業銀行在辦理存款業務時應堅持原則。
5.合法正當吸存原則。《商業銀行法》第47條規定:“商業銀行不得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 商業銀行不得違反規定提高或者變相提高利率,不得向儲戶、單位存款的經辦人和關系人支付利息以外的任何名目的費用和饋贈物品,開辦新的業務項目須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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