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犯罪行為的判定最重要的依據是什么,就是證據,所謂鐵證如山,就是說明在證據面前,所有的犯罪事實都會被揭露,所有的謊言辯白都會被拆穿,而刑訴證據更是公訴機關向審判機關提交的直接證據,是審判機關認定當事人是否犯罪、如何判刑的重要依據,那么,刑訴法證據的基本原則是什么呢?
一、刑訴法證據的含義和種類
刑事訴訟證據,是指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
證據的種類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證據的三大基本原則
(一)證據裁判原則
證據裁判是當今世界刑事訴訟奉行的基本原則,要求將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進而作為定罪量刑的根據。刑訴法將原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修改為:“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這不僅是文字表述的變化,更是一種觀念的變革,在證據概念上已經由“事實說”改為“材料說”。
(二)程序法定原則
刑訴法解釋第六十二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審查、核實、認定證據。”這是程序法定的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在證據部分的具體化。刑訴法解釋對每一證據種類都較詳細的規定審查與認定標準,還規定排除規則,即何種情形下,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何種情形下不補充或合理解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辦案人員對證據按標準審查、核定,按規則予以排除。公安、司法機關證據認定標準統一,證據排除規則一致。
(三)法庭質證原則
刑訴法解釋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不得作為認定的根據,但法律和本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條確立了法庭質證原則,要求證據必須經過正式的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實踐中在極個別案件里存在審判人員將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作為定案依據現象,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
新刑訴法對證據的要求更加嚴謹,將原來的重事實調整為重證明事實的材料,證據必須是司法機關辦案人員按照規定的程序獲取,同時,必須經過法庭的質證調查,否則,一律不予采納。
證據保全的期限是多久
最新行政訴訟證據規定2020
證據的種類有哪些?證據的分類有哪些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合同蓋手印用哪個指頭
2021-03-12治安處罰影響嚴重包括哪些
2021-03-19交通事故能否就傷殘單獨訴訟
2021-01-21行政處罰最短要多長時間
2021-02-27如何計算票據貼現利息
2020-12-05普通合伙人轉讓公司份額需要注意什么
2020-12-31銀行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哪些
2020-11-09商標轉讓可以無償贈予嗎
2021-01-01離婚案件訴訟中能不能申請回避
2020-12-22治安拘留會記入戶籍嗎
2021-03-11女方以打胎要挾男方結婚是無效婚姻嗎
2021-01-12倉儲合同倉單能不能質押
2021-01-26一方違約合同可以終止嗎
2020-11-20訂立勞動合同時薪水約定不明確如何處理
2021-02-10<保險法>之財產保險部分學習摘要
2021-03-17二審判決書生效保險公司理賠時間
2020-11-17人身保險合同的主體客體以及內容是什么
2021-03-08失火引起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賠嗎
2021-01-08保險代理人是否與保險公司構成勞動關系
2021-03-03青海殘保金如何計算
2021-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