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傳喚有次數規定嗎
要根據案情復雜程度確定,簡單案件一般傳喚次數較少,復雜案件或者檢察官認為需要進一步查實案件事實或者證據的,那么傳喚次數較多。
相關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二、檢察院傳喚會扣押嗎
在一般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傳喚不會扣押的,如果要采取強制措施的,需要依照法定的程序
傳喚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關于傳喚的規定是在措施類,而不在強制措施類。所以刑事傳喚不是強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傳喚不具有強制力。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74條,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應當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到案時間。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46條第3款,對于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嫌疑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在對刑事案件進行處理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傳喚,但是法律方面也有規定,在傳喚的時候有嚴格的手續需要履行,要求出示相應的傳喚證件,同時也允許進行口頭傳喚,不過需要在訊問筆錄中作出相應的記載。當然傳喚的時間一般是不得超過12個小時。
口頭傳喚規定
傳喚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傳喚當事人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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