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犯罪行為后,除了少部分自首的,大部分都會畏罪潛逃,對于這類嫌疑人,司法公安機關在立案后,就會立即展開追捕,這不僅是出于偵破案件、審判犯罪分子的目的,也是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四處流竄、繼續作案,給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更大損失,那么,刑事訴訟法逮捕的期限是多久呢?
一、偵查期限
1、下列案件在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2、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相關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3、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4、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5、重新計算: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相關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6、特殊規定: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二、刑事拘留期限
1、最長期限37日(提請批捕最長時限30日;批捕的時限7日,期限屆滿如不批準逮捕就要放人)。
2、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
3、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4、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逮捕的期限最長為37天,首先公安機關要在最長30天內,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是否對被執行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實行逮捕,其次,人民檢察院要在接到公安機關申請批捕后7天之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上述兩個時段相加就是刑事訴訟法逮捕的最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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