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的不斷發展和進步,不斷的會有許多的新事物出現在生活中,相應的會出現很多的問題,作為人民群眾我們需要了解自己所擁有的權利,在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訴訟時,法院會向特定的當事人寄送傳票,需要了解這些法律的詳情才能保障自己的權利,那刑事訴訟法期間與送達期限規定是什么?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刑事訴訟法送達期限的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傳喚當事人并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判決宣告后,應當立即送達判決書。
《刑訴法》第一百零三條期間以時、日、月計算。
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
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上訴狀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
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高法解釋》第一百六十五條以月計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為一個月。期限起算日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為一個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為一個月。半個月一律按十五日計算。
《刑訴法》第一百零四條當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五日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
前款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關于送達對象的規定
刑事訴訟文書送達,是指公安司法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將訴訟文件送交收件人的訴訟活動。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送達的方式包括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等。
送達對象:
判決書應當送達人民檢察院、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并可以送達被告人的近親屬。判決生效后,還應當送達被告人的所在單位或者原戶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單位的注冊登記機關。
我國的刑訴法{第八十一條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件應當交給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時候,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把文件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簽名,即認為已經送達。
沒有送達家屬的義務。
在案件審理做出判決之后,需要向特定當事人送達刑事判決書。無論是傳票還是判決書的送達都是有時間限制的,在送達之后,接收人需要簽字,對于沒喲理由但拒不簽收的,視為已經送達,來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到損失。
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
2020年刑事訴訟法解釋
刑事訴訟證據規則有哪些?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行政監督屬于行政許可嗎
2020-11-29銀行貸款逾期不還會坐牢嗎
2020-12-16駕校學車撞車要賠錢嗎
2020-12-16什么是贍養費?贍養費標準是什么
2021-03-14房產他項怎么解除
2020-12-17雇傭關系傷者主動放棄治療還要賠償嗎
2021-01-15勞動調解組織有哪些,勞動調解協議有強制力嗎
2020-12-08勞動糾紛處理時效
2021-03-13人身意外險的內容
2020-12-17人壽保險合同到期要怎樣繳費
2021-03-14淺析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存在的問題
2020-12-22車主變更保險合同未改保險賠償案例
2021-01-12被自己的汽車撞傷能否獲得保險理賠
2020-12-21哪些情況保險公司可不賠
2021-01-27保險法釋義 第一百七十三條
2021-03-08拆遷安置房房產證加名字流程有哪些
2021-02-04保障具體拆遷措施有哪些
2020-12-11拆遷安置與戶口規定是什么
2020-12-16拆遷凍結的房屋能否購買
2021-03-12廣州舊城改造拆遷補償大漲 最高夠買一手房
2021-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