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受益人
第四十三條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第四十四條 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權。信托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享受信托利益。信托文件對信托利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配方法未作規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
第四十六條 受益人可以放棄信托受益權。
全體受益人放棄信托受益權的,信托終止。
部分受益人放棄信托受益權的,被放棄的信托受益權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
1.信托文件規定的人;
2.其他受益人;
3.委托人或者其繼承人。
第四十七條 受益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其信托受益權可以用于清償債務,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條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 受益人可以行使本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委托人享有的權利。受益人行使上述權利,與委托人意見不一致時,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受托人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所列行為,共同受益人之一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撤銷裁定,對全體共同受益人有效。
原則上受益人可以自由放棄信托受益權,信托受益權的放棄代表著信托的終止,但是存在共同受益人時,如果部分人不放棄受益權,那么信托仍然要針對這部分受益人進行下去,對于放棄信托受益權的部分人應當按照法律程序結束這部分受益權的無主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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