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國家的法律當中就有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對于偵查期限是有規定的。偵查期限的時間規定是有三個方面的,拘留的偵查期限一般規定在37太難以內,逮捕的偵查期限最多不能超過20天,偵查階段的羈押期限規定最多可以是七個月。
1、拘留的規定:
公安機關立案的案件(3 4 30)=37天(最長期限),檢察院直接立案的案件(14 3)=17天(最長期限)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4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逮捕的規定:
批捕期限:已經被拘留的,7日,特殊情況延長1—3天;沒有被拘留的,15天,最長不得超過20天。
3、偵查階段的羈押期限:
逮捕后(2 1 2 2 無期限)=7個月(可更長)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對于以下四類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對于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延期審查。此外,對于羈押期限起算的時間,有三種特殊情況: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可以看出對于刑事訴訟法當中的對偵查期限的規定是有很多的情況的,偵查期限都是發生在犯罪的案例當中,是一個對案件進行調查的時間規定。刑事訴訟法當中規定的偵查還有相應的流程,應該按照指定的流程進行偵查以免發生錯誤。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期限有嗎,公安機關偵查的程序
公安立案偵查期限是多久?
檢察院立案偵查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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