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不是每一個人都懂得法律去很好的維護自己的權利,因此在很多法庭之上犯罪嫌疑人要依靠辯護人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作為辯護人,對于辯護人是有一定的要求和規定,那刑訴法辯護人范圍是什么?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基本概念
辯護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兩名辯護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存在著利害關系,所以,一名辯護人不得同時接受兩名以上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作為他們的共同辯護人。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起共同承擔辯護職能。辯護人應當依據事實和法律,與承擔控訴職能的控訴一方積極對抗,并針對指控,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促使法官兼聽則明,在中立的基礎上公正裁判。所以,在刑事訴訟中確立辯護人辯護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二、辯護人范圍
刑訴法第32條: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下列人員不得被委托擔任辯護人:
(一)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律師法》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任職期間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二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很多人群不允許作為辯護人,例如本院的人民陪審員、無行為能力的人、外籍人、與案件有直接利益關系的人等,辯護人的主要職責是維護被辯護人的合法權益,以及維護法律的公正性、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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