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可能會遇到一些意外而導致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其中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在終審判決之前對犯罪嫌疑人予以暫時的關押。那么對于一些不同的案件各個階段的刑事訴訟法羈押期限是怎樣規定的呢?以下是律霸小編為你整理的有關資料。
以下是刑事訴訟法對羈押期限的相關規定:
一、偵查階段
在偵查階段,羈押分拘留和逮捕兩種形式,其中拘留又分為公安機關偵查案件和檢察機關自偵案件兩種情況。
(一)拘留:
公安機關偵查案件:羈押期限為十四日。這十四日包括: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期限為七日。但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規定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羈押期限為十四日。
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
(二)逮捕: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對于以下四類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對于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延期審查。
此外,對于羈押期限起算的時間,有三種特殊情況: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二、審查起訴階段
審查起訴階段的羈押期限為一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不能超過二次。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三、審判階段
一審階段,羈押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四類案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期限為一個月以內)移送人民法院后,重新計算期限。
二審階段,羈押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四類案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不應當拘留、不需要逮捕、不批準逮捕、在押而被判決宣告無罪、在監管場所服刑期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立即釋放。
所以,刑事訴訟法羈押并不是所有的期限都全部統一規定的。根據不同的情況和階段,所羈押的期限也會有所不同。視案件類型來規定,對于一些發生特殊情況的案件也會導致羈押期限的延長,而羈押期限的延長也是要視不同情況而定。如還需了解可以繼續瀏覽下面的延伸部分。
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情況有哪些?
有關超期羈押的法律規定
超期羈押國家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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