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刑事案件會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受限,故而為了防止冤假錯案的發(fā)生,各方都采取了適當的措施。在立法上,刑法之中也規(guī)定了回避原則,防止官員利用職權包庇罪犯。胡同來說,刑訴法回避制度是如何規(guī)定的?現在就來一起了解下吧。
一、回避的人員范圍
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適用回避的人員范圍包括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以及參與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書記員、鑒定人和翻譯人員。最高法院《解釋》規(guī)定,人民陪審員、司法警察、勘驗人員、執(zhí)行員和法院中占行政編制的工作人員也屬于適用回避的人員范圍。
二、回避的理由
刑訴法第28條:“(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29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guī)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但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
第192條:“原審人民法院對于發(fā)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
第207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的任職回避。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二年后,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方當事人認為可能影響公正審判而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不予準許本院離任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監(jiān)護人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檢察官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后2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離任2年后,不得擔任原任職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特別關注:刑訴法中的近親屬不同于民訴法,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最高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嚴格執(zhí)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規(guī)定》只及于審判人員。
三、回避的種類
回避分為自行回避、申請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種。
四、回避的程序
公安司法人員在立案及以后的訴訟程序中,發(fā)現有依法應予回避的情形的,應當自行提出回避。沒有自行回避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他們回避。
刑訴法第30條規(guī)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特別關注:
1、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對回避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后5日內向原決定機關申請復議一次。原作出該決定的組織或個人,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告知申請人。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28條規(guī)定,被決定回避的人員對決定有異議的,也可以在恢復庭審前申請復議一次。在審判階段,對于不屬于《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情形的回避申請,法庭有權當庭駁回,并不得申請復議。
2、如果申請回避人對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當庭申請復議,合議庭應當宣布休庭,待作出復議決定后,決定是否繼續(xù)法庭審理。
3、對于回避決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證據和進行的訴訟行為是否有效,《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30條作出了規(guī)定:“因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或者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檢察人員,在回避決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證據和進行的訴訟行為是否有效,由檢察委員會或者檢察長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
且回避的對象為審判人員以及檢察人員等。對于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應該回避的情形,領的那個主動提出回避,不同回避主體的申請由不同的偵查人員批準。若在訴訟結束后,才發(fā)現該回避卻沒有回避的現象,可以再次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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