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憲法,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刑事訴訟法》也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那么,這是否意味著法院審判公開是必須的呢?律霸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法院審判公開是必須的嗎
一般來說,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的過程和判決的宣告,都公開進行,允許公民旁聽,允許新聞界依法公開采訪、公開報道。但是也存在不公開審理的情況。這是指法院開庭審理案件的過程,不向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以外的公民公開,不向社會公開,不允許新聞界采訪、報道。
二、哪些案件法院不公開審理
根據刑訴法,下列三類案件不公開審理:
1、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
2、有關公民個人隱私的案件;
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的處理在實踐中是以審理時被告人的年齡為準。即對審理時14歲以上不滿16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對審理時已滿16歲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三、刑事再審的審判期限是多久
【再審的期限】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原則上是要進行公開審判的,但也有一些特殊的情況,一般在上述三種情況下,法院審理案件就不能公開。值得一提的是,對于依法應當公開審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前,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間,采取適當方式、方法向社會公布將要審理的案件的案由、被告人的姓名及開庭的時間和地點。只有做到這些,才談得上審判公開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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