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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對于案件具體適用的程序也是分為了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其中只有符合規定情形的,才能適用簡易程序,否則就只能按照普通程序進行審理了。那大家知道不適用刑事簡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嗎?對此律霸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不適用刑事簡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對人民檢察院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理;不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該司法解釋明確7種情形不適用刑事簡易程序:
被告人是盲、聾、啞人;
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被告人認罪但經審查認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其他情形。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一)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二)被告人可能不負刑事責任的;
(三)被告人當庭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四)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五)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二、刑事簡易程序適用的法院
刑事訴訟法并無明確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法院,但從《刑訴法》第147條和174條規定的“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和“可以適用刑事簡易程序”的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的規定看,只有基層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刑事簡易程序,中級以上級別的人民法院不得適用刑事簡易程序。至于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能否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刑事案件,因為刑事訴訟法并未向民事訴訟法那樣賦予人民法庭的權限,因此。
我國相關司法解釋中明確對不適用刑事簡易程序的案件作出了規定,大概的內容各位可以從上文中進行了解。當然了,即使一開始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的過程中,也有可能轉為普通程序進行審理的,這點還請大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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