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由誰管轄
1、《刑事訴訟法》第19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基層人民法院是普通刑事案件第一審的基本審級,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審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高級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中最高一級的法院,也就是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最高一級的審判機關,它的主要任務是審判對中級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訴、抗訴案件,復核死刑案件,核準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案件,以及監督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國的最高審判機關,除核準死刑外,由最高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審判的刑事案件,只應當是極個別的,在全國范圍內具有重大影響的,性質、情節都特別嚴重的刑事案件。有利于最高法院將主要精力集中于監督、指導全國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二、刑事案件管轄有哪些原則
管轄權是指國家對其領土內的一切人、物和所發生的事件,以及對在其領域外的本國人行使管轄的權利。
一般來說,管轄權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屬人管轄權。這是指各國對具有本國國籍的公民實行管轄的權利。
2、屬地管轄權。這是指國家對領域內的一切人(除享有外交豁免者外)、物和發生的事件具有的管轄權。
3、保護性管轄權。這是指國家對于外國人在該國領域外侵害該國的國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為有權行使管轄。
4、普遍性管轄權。根據國際法,國家對于國際犯罪,無論犯罪人的國籍如何,也無論他在何處犯罪均有權實行管轄。
就刑事案件的訴訟管轄來看,在我國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審判,但大家都知道我國的人民法院是很多的,不僅具體區分了一到四級法院,同時各地區的法院也還不一樣。實踐中,針對不同的刑事案件,法律中規定的訴訟管轄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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