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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在我國刑事犯罪領域,出現了很多新特征,如犯罪嫌疑人年齡年輕化。我國對未成年人有《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他們犯罪的話會通過組建未成年人法庭來進行審理,既要對他們進行保護,又要讓其承擔法律責任。那么未成年人法庭審判程序是什么?下面我們一起學習下吧。
一、未成年人法庭審判程序是什么?
1、開庭審理前的準備
開庭審理前,應當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法定代理人無法出庭或者確實不適宜出庭的,應另行通知其他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近親屬出庭。經通知,其他監護人或者成年近親屬不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在卷。
開庭審理前,審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判長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安排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親屬、教師等人員與未成年被告人會見。
開庭審理前,控辯雙方可以分別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制作書面材料提交合議庭。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關社會團體組織就上述情況進行調查或者自行進行調查。
2、開庭審理
法庭審理時,審判人員應當注意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發育程度和心理狀態,要態度嚴肅、和藹,用語準確、通俗易懂。發現有對未成年被告人誘供、訓斥、諷刺或者威脅的情形時,應當及時制止。
法庭調查時,審判人員應當核實未成年被告人在實施被指控的行為時的年齡。同時還應當查明未成年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行為時的主觀和客觀原因。
法庭審理時,控辯雙方向法庭提出從輕判處未成年被告人管制、拘役宣告緩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等適用刑罰建議的,應當提供有關未成年被告人能夠獲得監護、幫教的書面材料。
3、宣判
定期宣告判決的,合議庭應當通知公訴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法定代理人不到庭或者確實無法到庭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近親屬到庭,并在宣判后向其送達判決書副本。
人民法院判決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由合議庭組織到庭的訴訟參與人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教育。如果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其他成年近親屬或者教師、公訴人等參加有利于教育、感化未成年被告人的,合議庭可以邀請其參加宣判后的教育。
二、未成年人案件開庭方面有什么規定?
1、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開庭時已滿十八周歲、不滿二十周歲的,人民法院開庭時,一般應當通知其近親屬到庭。經法庭同意,近親屬可以發表意見。近親屬無法通知、不能到場或者是共犯的,應當記錄在案。
2、開庭前和休庭時,法庭根據情況,可以安排未成年被告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款規定的其他成年親屬、代表會見。
3、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18周歲,開庭時已滿18周歲、不滿20周歲的,法院開庭時,一般應當通知其近親屬到庭。經法庭同意,近親屬可以發表意見。近親屬無法通知、不能到場或者是共犯的,應當記錄在案。
4、定期宣告判決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無法通知、不能到庭或者是共犯的,法庭可以通知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成年親屬、代表到庭,并在宣判后向未成年被告人的成年親屬送達判決書。
未成年人法庭審判程序是什么?未成年人法庭審理案件大體包括審理前準備工作、開庭審理和擇機宣判等環節。其中在審判階段,對于被告是未成年人的,是不進行公開審理的,這也是為了最大化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對于犯罪情節輕微的,要做出免于刑事處罰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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