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檢察院進行刑事抗訴的必要性是什么?
檢察院刑事案件抗訴的意義是保障刑事案件得到公正審理及維護當事人的切身合法利益。
被害人認為刑事判決書的有問題,并提供證據證實該判決確實有錯誤,或者檢察院對法院的刑事判決書有不同意見,同級檢察院可以向上級檢察院提起刑事抗訴。刑事抗訴是相對被告人上訴而設的,一般刑事案件被告人對判決有意見(通常認為量刑過重),可以上訴,但如果被害人或提起公訴的公訴方對刑事判決有意見,就可以通過刑事抗訴來正確處罰被告人的目的。
《刑事訴訟法》第217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據此,抗訴是人民檢察院發現或者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提請審判機關依法重新審理并予以糾正的訴訟行為。抗訴通常分為對一審未生效裁判的抗訴和對生效裁判的抗訴兩種,前者也叫上訴審程序的抗訴,后者也叫再審程序的抗訴。《刑事訴訟法》第181條所指的是對一審未生效判決、裁定的抗訴。有權對一審未生效判決、裁定抗訴的機關,是一審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
二、刑事抗訴的條件是什么?
1、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
2、確有抗訴的必要性。
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有抗訴必要,依法提出抗訴:
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證據,未經庭審質證即作為裁判的根據,導致裁判錯誤的。
2.人民法院不采納公訴人庭前收集并經庭審質證的有效證據,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決無罪或改變事實認定,造成錯誤裁判的。
3.人民法院審判活動嚴重違反法定訴訟程序,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等行為,影響公正裁判的。
4.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雖然未致畸輕畸重,但社會影響惡劣的。
5.因重要事實、法定情節認定錯誤而導致錯誤裁判,或者因判決、裁定認定犯罪性質錯誤,可能對司法實踐產生不良效應的。
二審程序抗訴中,有權對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的,只能是同級地方人民檢察院。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可責成下級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決定支持抗訴還是撤回抗訴。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的決定有提請復議權,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復議,并將復議結果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案件,要按照規定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人民檢察院作為司法監督機關,在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就必須對其進行監督,而人民檢察院進行抗訴,就是屬于對于人民法院判決結果的一種監督,只要檢察院發現法院的判決有誤,案件裁判過程中的證據不足,案件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有誤的,檢察院就可以行使抗訴權,如果檢察院不行使的,當事人自己也可以進行抗訴。
哪些情況下可以抗訴,什么案件能提起抗訴
檢察院抗訴的理由都有哪些
刑事抗訴的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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