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不同的法院管轄案件的范圍不同。所以說,要想進行訴訟必須要先找對法院,否則的話是不會受理案件的。對于刑事訴訟管轄而言,同樣如此。那么我國法院的刑事訴訟管轄有幾種呢?下面就讓律霸為你簡單介紹一下。
我國的刑事審判管轄分為普通管轄和專門管轄,普通管轄又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指定管轄。
1、級別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外國人犯罪案件之外的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外國人犯罪案件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法院管轄全國性的刑事案件。
2、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權限上的劃分。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地獄管轄的一般原則,即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為輔原則;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審判為輔原則。
3、指定管轄在實踐中,有時會發生人民法院因為管轄界限不明出現爭議或推諉,或者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轄權的現象。為了使案件得到及時、公正審判,法律賦予了上級人民法院確定或改變管轄的權力。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4、專門管轄專門管轄是指專門人民法院與普通人民法院之間,各種專門人民法院以及各專門人民法院系統內部在受理一審刑事案件受理范圍上的分工。有刑事管轄權的專門法院是軍事法院和鐵路運輸法院。軍事法院管轄違反軍人職責和危害國防軍事的案件。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案件是鐵路系統公安機關負責偵破的刑事案件。
司法實務中,最常見的就是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一般而言多數刑事案件都由基層法院進行管轄,且只能管轄與本地區有關聯的刑事案件。而指定管轄與專門管轄都是由上級法院來指定或有專門的海事法院、鐵路法院來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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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管轄權是怎樣規定的?
刑事訴訟證據包括哪些
刑事訴訟二審程序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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