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是怎么樣的?
(1)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4)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二、在什么情況下,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實施犯罪行為而不負刑事責任的人包括:
①犯罪時不滿14周歲的;
②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以外的罪行的;
③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時犯罪的。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④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4)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刑事賠償會由賠償義務機關來承擔責任;但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是會根據不同的情況來進行認定,只要哪個部門對公民實施了侵犯,那么就會由哪個部門來承擔該有的賠償;但申請人在申請賠償的時候就一定要有合法的證據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權益。
刑事賠償方式是什么
刑事賠償的范圍是什么
申請刑事賠償的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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