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賠償起訴期限是多久
《民法總則》根據其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屬于一般的財產權的時效為三年內,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是一年內,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
二、刑事賠償的范圍有哪些
(一)、在刑事訴訟中,錯誤拘留、錯誤逮捕、無罪錯判的;逼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毆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二)、違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造成財產損害的。
(三)、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證供、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17條、第18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這主要包括:
⑴不滿14歲的人;
⑵已滿14歲不滿16歲,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等罪行;
⑶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犯罪的。這些人之所以被無罪釋放,并非缺少犯罪事實,而是出于人道主義的考慮,豁免了其刑事責任,因此,國家當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42條第2款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這主要包括:
⑴情節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犯罪的;
⑵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⑶經特赦免除刑罰的;
⑷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⑹其他法律規定免于追究刑事責任的。
4、刑事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刑事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只要被判刑事賠償的,犯罪人一定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進行賠償,如果沒有錢賠償的情況下,那么會暫時進行中止賠償,在犯罪人有錢的時候再立即執行賠償,如果是有錢不愿意賠償的,會強制執行賠償。
刑事賠償計算標準是什么
刑事賠償的范圍是什么
刑事賠償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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