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復議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復議申請應當向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復議申請書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內提出。申請書中要講明應當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要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后七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2、申請復核
控告人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七日內作出決定。對上一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3、向檢察院投訴
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級檢察院投訴。
檢察院有權利要求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檢察院的通知后七日以內,對不予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作出書面說明,回復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書的,應當將立案決定書復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仍認為不應當立案,檢察院認為應當立案的,檢察院有權力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收到檢察院通知后十五日以內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復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
4、拒絕自訴
公安機關以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到法院自訴為由不予立案的。被害人堅持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予立案。
5、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或者檢察院不予起訴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法院直接受理這類自訴案件很嚴格。被害人很難收集到被告人有罪的證據,這種起訴往往被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判決被告人無罪。
對于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7日內送達控告人。
當我們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并自己解決不了的情況下,大家都會到公安機關進行處理,到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是需要走法律程序的,當事人進行申請立案,符合條件的公安機關會進行受理,不符合條件的公安機關就會駁回,并出具駁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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