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規定,“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全、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賠償義務機關應承擔國家賠償責任。根據原刑訴法及理論,“無罪”,“沒有犯罪事實”是指被控的犯罪事實根本沒有發生或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一些辦案單位對證據不足案件長期不作判決,而是反復退查或掛案。但修改后的刑訴法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犯罪”,“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做出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另外,由于自訴案件范圍的擴大,申訴、四級丙審制使公安機關的撤案、檢察機關的撤案、不起訴,一審法院未生效判決在法定期間均處于或然狀態。這些原因使國家承擔刑事賠償責任認定復雜化。要按照立法原意不折不扣地執行賠償法,應嚴格按照國家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條件確認國家是否負賠償責任。
一、違法主體為特殊主體
法律責任是違法主體對其違法行為承擔強制性法律后果。國家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違法主體是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營理職權的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檢察院、法院、看守所和監獄管理機關(以上機關簡稱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刑事賠償責任是在行使刑事訴訟職權活動中發生的。
刑事賠償責任發生在刑事訴訟活動中,違法行為是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刑事訴訟活動職權對作出的。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與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
三、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損害。
國家賠償責任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它是以財產賠償的方式補償受害人所受到的人身、財產損害。根據我國國情,國家僅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對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并造成實際損害后果的承擔刑事賠償責任。這種損害后果賠償法規定為:拘留,逮捕、身體傷害或死亡、刑罰(包括罰全、沒收財產)已執行、財產被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
四、承擔刑事賠償責任主體行為的違法性。
造成損害事實的行為,必須具有違法的性質,賠償義務機關才負刑事責任。否則,即使有損害事實,也不能使賠償義務機關承擔刑事賠償責任。違法貢任原則,是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是否違法,是賠償義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的標準。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后,經審理,如果根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作出無罪判決并生效的,則逮捕是違法的(因逮捕條件之一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決定或批準逮捕的機關應負刑事賠償責任。如果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并生效的,則逮捕是合法的(這是由于刑事訴訟不同階段對案件的證明要求、證明對象的范圍不同所致。)決定或批準逮捕的機關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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