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販毒可不可以減刑?
要看是否能夠構成立功,如果構成重大立功的話,屬于應當減刑的情節。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決。當然,最終定罪量刑要由法院依照具體案情和證據認定,因此當事人是否構成犯罪和如何定罪量刑應待律師會見和閱卷后綜合判斷。刑事案件進行過程中只有律師可以幫助當事人,建議盡快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通過會見當事人和閱卷了解案情,制定辯護方案,為當事人爭取從輕減輕處罰。
《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刑法修正案(八)》對減刑的修正
1、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2、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修正案第十五條)
減刑就是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減少其應該服刑的時間,對于罪犯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一種保障人權的方式,根據規定,如果罪犯存在立功的行為,就可以依法減刑,具體表現為舉報他人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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