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販毒算不算涉毒記錄會消除嗎?
算是的;根據我國相關行政法規規定,涉毒人員的違法記錄不但不會消除,還將會在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被納入動態管理。如入住賓館時會有人來查房、每月定期檢測等。但對符合條件的吸毒人員可以解除動態監管。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吸毒人員,包括被強制戒毒后的人員,都需要經派出所監督、社區戒毒和康復措施三年以上。在三年期間,未發現吸食毒品或注射毒品,經社區矯正辦手寫鑒定,派出所簽署意見,禁毒辦審批同意,可以解除該人員的動態監管。由于吸毒記錄無法清除,所以在就業方面,曾經吸食毒品的人員在戒毒后往往擔心用人單位發現吸毒記錄而拒絕錄用,而一般企業是不用去查員工是否存在不良的記錄的,但是企業就是否錄用存在吸毒記錄人員的問題上,是有自主權利的。
二、運用證據證明毒品的歸屬問題
販毒分子為逃避打擊采取“人貨分離”的方式藏匿毒品。即使偵查人員查獲了毒品,因其矢口否認毒品歸其所有,也很難認定其歸屬,偵查人員必須運用證據證明毒品是其所藏。可以收集以下證據綜合認定是其所有:
1、對嫌疑人的可疑物品交專門的鑒定機構對是否為毒品作出定性鑒定。
2、在行為人身邊或身上特殊部位查獲毒品,毒品在行為人的實際占有和支配下卻不能作出合理解釋。
3、在其住所或租用的房屋、旅店中查獲毒品,同時有證據證明:房間鑰匙由其獨有;有住宿登記或租房協議,房主的證言證明其有使用權。
4、在其住處搜出天秤、手機、攜帶毒品的工具等。
5、從毒品或毒品的包裝物上檢出該人的指紋。由此可見,行為人若辯稱毒品不屬自己所有,就必須承擔舉證責任,做出合理解釋,否則凡能證明毒品在行為人的實際占有和支配下就可以推定毒品為其所有,除非有相反的證據足以推翻這一推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販毒的人員在被抓過之后那么就會存在有涉毒的記錄,從而這個記錄也一般會跟隨終身,在當事人服刑完成了之后還會有很長的一段時間被進行動態的管理,就是為了防止此類人員在進行販毒,從而擾亂社會的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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