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某銀行的高層管理人員因挪用公款從事經營活動被判刑,該管理人員曾經向包括河北某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借款且約定給付利息,因此某銀行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河北某公司返還高額利息1743萬元。
辦案思路及心得
不當得利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本案中銀行的損失是因高屋管理人員犯罪而造成,而該管理人員與某公司之間的交往是個人行為而不是職務行為,并且得利與銀行的損失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裁判結果
該案經過保定中院一審,直至河北省高院二審,均認為某銀行未能舉證證明其損失與河北某公司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不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因此駁回了某銀行的訴訟請求,為該公司挽回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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