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販毒超過多少判死刑
販毒如何量刑,必須要結合具體的犯罪情節,不能單純僅以克數為考量標準;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 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 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 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另外,各省有更為具體的量刑標準,不能一概而論。如遇到此類情形,建議將具體的情況向律師咨詢,才能作出準確的判斷。
二、販毒構成犯罪有可能判緩刑嗎
《刑法》規定緩刑的適用條件:
1、緩刑適用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超過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們的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宜放在社會上執行,所以不能適用緩刑。
2、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于累犯不能適用緩刑。
由此可見,情節一般沒有嚴重情節可以判處緩刑。
三、教唆未成年人販毒怎么處理
近年來,一些毒品犯罪分子為了逃避打擊,雇傭孕婦、哺乳期婦女、急性傳染病人、殘疾人或者未成年人等特定人員進行毒品犯罪活動,成為影響我國禁毒工作成效的突出問題。對利用、教唆特定人員進行毒品犯罪活動的組織、策劃、指揮和教唆者,要依法嚴厲打擊,該判處重刑直至死刑的,堅決依法判處重刑直至死刑。對于被利用、被誘騙參與毒品犯罪的特定人員,可以從寬處理。
根據規定,在認定是否構成販賣毒品罪的時候,需要看行為人是否是明知道是毒品,還進行買賣交易,此時不要求明確的知道販賣的是哪一種毒品,同時對販賣毒品的數量也沒有要求,就可以以販毒罪論處。但在之后判刑的時候,必須要結合具體的犯罪情節,當然毒品種類和克數也是考慮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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