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間介紹販毒量刑標準是什么?
居間介紹者受販毒者委托,為其介紹聯絡購毒者的,與販毒者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居間介紹者受以吸食為目的的購毒者委托,為其介紹聯絡販毒者,毒品達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最低數量標準的,一般與購毒者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可見,作為中間人的居間介紹者,即使自己沒有親自販毒、親自持有毒品,亦有可能被判處刑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2、販賣鴉片 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販賣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哪些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犯罪?
販賣毒品的行為多種多樣。下列行為應屬于販賣毒品的行為:
1、將毒品買入后又轉手賣出,從中牟利的;
2、將家中祖傳下來的毒品賣出牟利的;
3、制造毒品后銷售的;
4、以毒品為流通手段交換商品和其他貨物的;
5、以毒品支付勞務費或者償還債務的;
6 、賒銷毒品的;
7、介紹毒販,從中牟利的;
8、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單位和人員,違反國家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綜上所述,居間從事販毒活動,雖然自己沒有親自販毒或者持有,但是其行為也已經觸犯法律法規,一般來說,是按照販賣毒品罪或者持有毒品犯罪處理。不同的罪名對于量刑標準不同,如果是販毒罪處理,量刑根據涉及販毒數量及參與情節而定,從有期徒刑到無期或者死刑不等。
販毒判幾年
販毒多少克判死刑?
販毒罪定罪證據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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