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造毒品和販毒哪個重?
制造毒品和販毒相比制毒犯罪之后處罰會更重一些,毒品,有些是可以天然獲得的,如鴉片就是通過切割未成熟的罌粟果而直接提取的一種天然制品,但絕大部分毒品只能通過化學合成的方法取得。這些加工毒品必不可少的醫藥和化工生產用的原料就是我們所說的制毒物品。因此,制毒物品既是醫藥或化工原料,又是制造毒品的配劑。下列行為應當屬于制造毒品的行為:
(1)從罌粟中提煉、制造鴉片、嗎啡、海洛因系列毒品的;
(2)從大麻中提煉、制造大麻煙、大麻脂、大麻油的;
(3)用麻黃素或者其他方法加工、制造、提煉、合成冰毒、搖頭丸的;
(4)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提供或買賣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經常用于制造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物品的,等等 。
制造毒品不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煉和用化學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為,也包括以改變毒品成分和效用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為,如將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苯丙胺類毒品與其他毒品混合成magu或者搖頭丸。
為便于隱蔽運輸、銷售、使用、欺騙購買者,或者為了增重,對毒品摻雜摻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質,不屬于制造毒品的行為。
二、走私制毒物品罪怎么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走私制毒物品罪并非行為犯,而是需要達到一定數量標準才能定罪處罰:
1、麻黃堿、偽麻黃堿及其鹽類和單方制劑5千克以上不滿50千克;
2、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100千克以上不滿1000千克;
3、醋酸酐、三氯甲烷200千克以上不滿2000千克;
4、乙醚400千克以上不滿3000千克;
5、上述原料或者配劑以外其他相當數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
少于上述數量標準的,屬于一般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
不管是制毒還是販毒的行為,由于都已經觸犯了刑事法律的規定,故此司法機關只要確定,購買已經犯法,那么就會根據收集到的能夠證明對方犯法的證據來量刑。對于那些非法走私毒品等的販毒行為,由于已經犯法,故此會被量刑。
走私制毒物品罪怎么認定?
走私制毒物品罪的法律規定
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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