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立案能否進行訊問可以嗎
可以,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對于有犯罪嫌疑的人,不論是否立案,都采取“訊問”的方式調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的情況。如果有刑事案件發生的,公安司法機關是需要進行刑事立案的,然后需要開展偵查活動,收集犯罪證據。訊問是一種偵查手段,有利于公安司法機關調查了解案件事實。在立案以后,公安司法機關是可以訊問的。
二、訊問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有哪些
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并且將這種情況記入筆錄。訊問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應當為其翻譯。
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制作訊問筆錄。筆錄應當如實記載提問、回答和其他在場人的情況。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時,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訊問犯罪嫌疑人,嚴禁逼供,也不準誘供、騙供、指名問供。對于實行逼供的人,犯罪嫌疑人有權提出控告;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問詢時,應該按照我國審理案件的方法進行辦理。不應對違法犯罪人員的人身或者引誘案件犯罪人員的口供。還應對身體有殘疾的違法人員采取適當的方式,了解和審理案件確保案件的證據和案件的情況真實有效,按照法律判處違法人員的罪行。
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應該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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