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詐騙人死掉,不能立案的法律依據
首先來看看我國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詐騙人死亡,就不能再承擔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對于罰金的收取也應該針對詐騙人,而詐騙人已死。詐騙罪因為詐騙人的死亡而出現無人承擔罪名的局面,在這種情況下,出現“有罪沒有罰”的局面,再對詐騙罪進行立案意義已經不大了。
二、詐騙罪與其他罪的界限
1、與借貸行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賬,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還有些打借條之后偽造還款收條的,詐稱已經還款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
2、與因虧損躲債的界限
如果確實是集資經商辦企業,但因經營不善,虧損負債,為躲債而外出,仍屬財產債務糾紛。這同詐騙犯以集資辦企業為名,撈到錢財就逃之夭夭,以實現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質區別。
3、本罪與本法規定的其他詐騙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節分別規定了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金融票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這些詐騙犯罪與本罪在主觀方面和客觀表現方面均相同,但在主體、犯罪手段、主體要件與對象上均有差別,較易區分。本條因之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雖然詐騙罪因為詐騙人的死亡而無法立案,但是這并不妨礙對于詐騙贓款的追回,并償還給被害人。法律本來就該維護社會公正,不能因為詐騙人已死,不能立案,而忽視掉被害人的利益。法律設立的初衷就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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