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規定販毒判刑一年罰金多少?
販毒不以判決刑期計算罰金,以涉案金額計算。罰金刑的范圍是一千元以上涉案金額兩倍以下,由法官根據具體案情自由裁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并綜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罰金數額標準的,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于一千元。
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判處罰金,但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于五百元。
2、《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X片一千克以上、X因或者X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
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X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X因或者X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X片不滿二百克、X因或者X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運用證據證明毒品的歸屬問題
販毒分子為逃避打擊采取“人貨分離”的方式藏匿毒品。即使偵查人員查獲了毒品,因其矢口否認毒品歸其所有,也很難認定其歸屬,偵查人員必須運用證據證明毒品是其所藏。可以收集以下證據綜合認定是其所有:
1、對嫌疑人的可疑物品交專門的鑒定機構對是否為毒品作出定性鑒定。
2、在行為人身邊或身上特殊部位查獲毒品,毒品在行為人的實際占有和支配下卻不能作出合理解釋。
3、在其住所或租用的房屋、旅店中查獲毒品,同時有證據證明:房間鑰匙由其獨有;有住宿登記或租房協議,房主的證言證明其有使用權。
4、在其住處搜出天秤、手機、攜帶毒品的工具等。
5、從毒品或毒品的包裝物上檢出該人的指紋。由此可見,行為人若辯稱毒品不屬自己所有,就必須承擔舉證責任,做出合理解釋,否則凡能證明毒品在行為人的實際占有和支配下就可以推定毒品為其所有,除非有相反的證據足以推翻這一推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毒品是屬于很危險的一種藥品,只要一旦人被染上就會給自己帶來很大的傷害,而對于進行販毒的人,在明知犯法的情況下還做出不合法的事情,那么就是罪上加罪,從而必定會接受更重的刑法,從而保障他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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