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觸犯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如何處罰
《刑法》第三百五十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境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在境內非法買賣上述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量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提供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的管制。我國對制毒化學物品實行由國家統一歸口管理制度。我國1989的加入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公約》中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明知其用途或目的是生產或制造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而制造、運輸、分銷設備、材料或表一和表二所列的化學品,各締約國應采取可能必要的措施將其故意行為確定其為國內法中的刑事犯罪。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統一管制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劑。至于什么是“其他”,法律沒有具體規定,需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參照聯合國公約作出具體規定。可以參照《公約》中附表所列的幾種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學物品,這些物品是麻黃堿、麥角新堿、麥角胺、麥角酸、1-苯基-2-丙酮、偽麻黃堿、醋酸酐、丙酮、鄰氨基苯甲酸、乙醚、苯乙醚、哌啶,并規定這些物質可能存在的鹽類包括在內。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在境內非法實施了買賣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的行為。
所謂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主要是指1988年我國衛生部、外貿部、公安部、海關總署《關于對三種特殊化學品實行出口準許證管理的通知》、我國于1988年參加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的有關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有關規定。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國家管制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而非法買賣的行為。如果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故意為其買賣制毒物品進出境的,則應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處罰。另外明知他人收買上述物品是為了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的,仍向其提供或者出售的,以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論處。
制毒物品的存在,其實就為毒品創造了很大的空間,畢竟通過這些物品,才能制造出毒品。于是,我國不僅對買賣毒品的行為給予了嚴厲打擊,同時就買賣制毒物品的行為,其實也是進行了一定的處罰。這就是《刑法》中規定的非法買賣制毒物罪。
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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