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認定標準
1、本罪與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與放火罪、爆炸罪侵犯的客體都是公共安全,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行為人亦可采用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壞易燃易爆設備,往往也會導致火災、爆炸的嚴重后果。區分兩者的關鍵在于犯罪對象不同。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犯罪對象僅限于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設備;放火罪、爆炸罪的犯罪對象是一切公私財物。行為人采用放火、爆炸方法破壞易燃易爆設備,這是法條競合問題。按照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應以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論處,而不能定放火罪或爆炸罪。
2、本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盜竊罪等侵犯財產方面的犯罪的界限確定某一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是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還是構成侵犯財產方面的犯罪,主要看受破壞的易燃易爆設備是否處于正在使用中,破壞行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也就是說,如果破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設備,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已經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則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反之,如果行為人破壞的是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設備,因其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因而不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只是對財產所有權的侵犯,情節嚴重的,則構成侵犯財產方面的犯罪。如果是故意毀損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設備,情節嚴重的,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如果行為人采用盜竊方法破壞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設備,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應以盜竊罪論處。
依照本條和第119條的規定,犯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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